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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事件


林園事件


林園事件發生於臺灣高雄縣林園鄉(今高雄市林園區),是一起以石油化學工業為主的林園工業區汙染所引發的糾紛事件。 1988年7月20日中油林園廠油管破裂漏油,同年8月27日,陳情人向高雄縣政府陳情表示,中國石油公司林園廠油管破裂,並因此汙染了大排溝沿岸的魚塭水道,導致魚蝦大量死亡。而後分別於1988年8月16日、11月17日召開了兩次漏油汙染水道所造成的養殖損害補償協調會議,中油在該會議中主張漏油尚不致於流至於溫水道,尚有其他工廠汙染源導致水道汙染,不應由其負責;漁民們則主張因油管破裂漏油導致魚塭不適合養殖,中油應賠償漁民所遭受之損失。最後會議結論為中油應依照漁民之請求每公頃魚塭賠償480萬元。

而在兩次補償協調會中間,爆發了「林園事件」。1988年9月20日,工業區的聯合污水處理廠在豪雨期間大量排放工業廢水,導致林園大排水溝出口旁的汕尾漁港內魚蝦大量死亡。由於當地自工業區設置以來,便存在偷排廢水等汙染問題且未有妥善處理,因此引起居民抗爭。

在20多日的抗爭活動中,居民闖入汙水廠切斷了電源,導致19家工廠暫停運作。之後在高雄縣政府、立法委員,以及經濟部的協調下,工業區各廠商決定賠償較近的汕尾地區每人8萬元新臺幣、較遠的中芸等村每人5萬,以及其他村落各1千萬基金等,總賠償金約13億元,是當時臺灣最高的公害賠償金,但同時也引起了一些質疑居民正當性的評論。

之後協議達成且工業區恢復運轉,但汙染問題本身並未徹底解決,在協議書上也沒有載明汙染的解決方案。林園事件後,當地仍陸續發生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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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林園事件 by Wikipedia (Histor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