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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0年7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的人口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布《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于10月25日,再次发布《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

概况

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

  • 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有6项:

  • 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结果

以下资料引用自政府公告。

总人口

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这个数据是以1990年7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204880人。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982年7月1日零时1008175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507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688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100727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829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家庭户人口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097781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性别构成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949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 不含在役軍人。

民族构成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42482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0314人,占8.01%。

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602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905147人,增长35.52%。

  • 不含在役軍人。

各种文化程度人口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124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131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648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106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对比,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人口为23543188人,死亡人口为7045470人。自然增长率为14.7‰。

市镇总人口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512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230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282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政府按《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409人。

  •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 性别:误差率为0.14‰;
  • 年龄:误差率为3.07‰;
  •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参考文献

  •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 编. 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3. 

外部链接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国家统计局. 2001-11-02 [2021-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2号). 国家统计局. 2001-11-02 [2021-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3号). 国家统计局. 2001-11-02 [2021-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4号). 国家统计局. 2001-11-02 [2021-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5号). 国家统计局. 2001-11-02 [2021-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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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by Wikipedia (His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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