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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佛教)


法 (佛教)


(梵語:धर्मdharma,巴利語:धम्मdhamma),音譯為曇無曇摩(省稱)、達磨達摩䭾摩,意為軌持可軌軌則自性等。佛教把世間所有事物和現象所遵循的軌則,稱爲「世間法」,與之相對的是超出世間、無煩惱染著的「出世間法」。依照因緣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是「有為法」,與之相對的是「無為法」。諸漏(煩惱)隨順增長,繫縛眾生於世間的是「有漏法」,與之相對的是「無漏法」。所有法的集合為「一切法」。作為佛教法寶的正法,則按教、理、行、果加以區分,教即經教,理即義理,行即修行,果即果位。

概論

「法」源自古印度哲學,《俱舍論》釋為「能持自相」(又作「自性」、「自體」,此脈絡中的「自相」等同於「自性」、「自體」),例如色法以「變壞」、「質礙」為性,能保持這樣的性質,故名為色法。

《成唯識論》釋「法」為「軌持」,其註釋解作:「軌」為「軌範」、「軌則」,可生「物解」(軌生物解、軌生他解),「持」為任持自性(或作住持自性),意思是由保持一定的體性(任持自性),顯現出事物與事物的差別,引發對事物的認識,了了分明,不會錯認(軌生物解)。

另一種解釋,將「軌範」、「軌則」解釋為:心可依循的模範、準則,這個模範、準則或指為佛陀所說之佛理、教法,或指為辨彰行法之儀(辨別明白包含律儀在內的修行儀則、軌式。)。

《大乘義章》卷11將「法」區別為五種:一、教法,三藏十二部經。二、世諦(世俗諦)自體。三、真諦(勝義諦)自體。四、因行(因位之修行)自體及因中起行之軌,如六度、三十七道品等。五、果德(果位之功德)自體。卷10分五種:教法、世諦和真諦併為理法、因行易名助道法、果德分作涅槃法和化用法。卷9分三種:教法、理法、行法,果德併入行法。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6區別「法」為四種:一、教,音聲、名、句、文身。二、理,二諦、四諦等理。三、行,三乘因位聖者所起自他二利諸行。四、果,三乘無學斷煩惱、所知二障所得二種轉依果。

若按《大明三藏法數》的簡要解釋,教即經教,理即性理,行即行業,果即果位。

據《佛法僧義廣論》,《俱舍論》的「教法」、「證法」可開展為「教、理、行、果」四種差別。教法的教典中,即包含理法;從理起行,乃可證得諸法實相,所以證法含攝了行法、果法。

「法」其他的用法,還有:

  • 指六根之意根的對境,即六境或六塵之「法境」或「法塵」(viṣaya)。在十二處謂「法處」(āyatana),在十八界謂「法界」(dhātu)。
  • 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因明論式的「宗」(命題)是由主詞與賓詞組成,其主詞稱為「有法」(梵 dharmin),意思是具有dharma的事物,賓詞則稱為「法」(梵 dharma),表示事物所存有的某個性質、屬性。

語源

法的梵文字根來自dha-,意思為持、保持、任持不失,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發展》說:「法——達磨dharma,是眾生的歸依處,是佛引導人類趣向的理想與目標。自覺自證的內容,不是一般所能說明的、思辯的,而要從實行中去體現的。為了化導眾生,不能沒有名字,釋尊就用印度固有的術語──達磨來代表。」

文字寫法

在古典梵語,法的拼法是dharma,而在普拉克里特諸語言(古印度俗語)和巴利語中則拼作dhamma。阿育王詔書的古石刻文書中,其婆羅米體寫為𑀥𑀁𑀫(dhaṃma),佉盧體(從右往左)寫作𐨢𐨿𐨪𐨨(dhrama),並在坎達哈雙語岩石銘文將之譯為古希臘語的eusebeia(εὐσέβεια,虔誠、靈性的成熟、恭敬神明)和亞蘭語的qšyṭʾ(קשיטא,真理、真實)。佛教傳至中國後,漢語音譯為曇無、曇摩、達磨、達摩、達麼,對譯為「法」。藏語對譯為ཆོས(威利轉寫:chos)。

参见

  • 法 (印度哲学)
  • 正法 (佛教)
  • 二諦
  • 自性、法性
  • 法相(自相、共相)
  • 五位七十五法、五位百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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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法 (佛教) by Wikipedia (Histor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