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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


保甲法


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击。枢密院和司馬光、劉摰等強烈反對保甲法,認为:行保甲法,無疑鼓勵民兵,甚至可能导致地方勢力增長和兵变。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廢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勸解,得以保留。元丰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马光上疏乞罢保甲,他在《乞罢保甲状》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自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此后“民间何尝习兵”;今“国家承平百有余年”,百姓皆“不识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乡间老人“以为不祥”。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

梁启超《王安石传》表示:“保甲之法既废,将兵之制复坏,宋欲不南,更可得耶?然则祸宋者,果荆公乎哉,抑温公乎哉?”

注釋

相關條目

  • 民事防護
  • 什伍连坐法、保甲制度
  • 府兵制 (唐代一套類似的兵制)
  • 兵農合一
  • 保安團
  • 王安石變法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保甲法 by Wikipedia (Histor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