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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总体规划曾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程度制定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目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共有108个,其中包含直辖市、各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这些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报至国务院后,要经国务院多个部门提出意见后方能得到审批。

2019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停止新编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至此城市总体规划被国土空间规划取代。

法律依据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1996年5月8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已根据2016年6月25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宣布失效。

国务院批复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以下列表列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以下列表列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城市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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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总体规划 by Wikipedia (Historical)